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

文化、創意和產業






文化創意產業是最近很流行的名詞,但是它的內容究竟為何、要如何實踐則更是個眾說紛紜的話題。從字面上來看,文化創意產業就是:文化加上創意加上產業



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,文建會給予它一個定義: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,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,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。


而最早定義「創意產業」的英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小組則說它是:「源自個人創意、技巧及才華,通過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和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潛力的產業」。英國據此將廣告、建築、藝術和文物交易、工藝品、設計、時裝設計、電影、互動休閒軟體、音樂、表演藝術、出版、軟體、電視廣播等13行業確認為創意產業。


文化,我的定義是在特定土地上所累積下來的痕跡和歷史,簡單來說,就是台灣的故事。產業就更是簡單了,有買有賣就叫商業,而有商業就會漸漸產生一種產業。唯獨創意,是在這個過程中憑藉個人的感受和創造力所完成的作品,是不可複製且獨一無二的部分。


不一定每個人都懂創作,但是每個人對事物一定都會有屬於自己的觀點,看見街上許多手做的小飾品,喜歡、或不喜歡,就是你獨特的觀點。而每個人獨特的創意是無法被複製的,只要有想法、有執行力,就能夠將創意源源不絕的創作出來,並形成自己的個人風格,吸引和自己相同品味的人,來肯定自己的創作甚至以購買來肯定它做為商品的價值,這就將是文化創意產業最核心的部分。